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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04-14来源:中国共产党鞍山市委员会党校点击:


    (摘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各市、县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35%,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其他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尚未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及困难企业。

    第六条 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七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八条 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应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五条 帮扶救助程序。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程序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个人申请救助:由职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单位工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所属地区、系统工会核实后需由市总层面提供帮扶救助的,向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提出申请。经市总生活保障部同意后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发放帮扶救助资金。